普通詐欺罪、偽造私文書罪,法定刑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實務上法官鮮少「判到滿」,普遍初犯、和解或行為輕微者,常見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。本件法院以廖女詐欺金額高達五億多元,犯罪所生危害巨大,罕見將兩罪都判到最高刑度。
判決指出,廖女(五十四歲)和徐男是同父同母兄妹,廖女自小出養他人,成年後才和徐相認。廖女自二○一二年八月起,陸續約徐投資桃園、新北、新竹、宜蘭及苗栗等地的菜市場攤位,拿徐的投資款承租攤位再轉租給攤商,藉此獲取中間利潤,另開支票將部分獲利給徐。
不過,二○一四年起,廖女已找不到攤位可投資,仍向徐佯稱每攤投資八十萬,一年就有近卅萬獲利。徐陸續用自己及兒子名義匯錢,直到二○一六年底已交付廖女五億四千三百九十五萬多元,廖都持偽造的租賃契約取信於他,直到徐發現支票無法兌現,才驚覺受騙。
據了解,開庭時,兄妹倆雙雙落淚,徐稱基於和妹妹血濃於水的親情,成年相認後珍惜親人關係,始終相信對方,沒想到竟遭狠詐;廖女雖一度想和哥哥和解,但至今都沒履行條件。
法官認為,廖女不思正途獲取所需,詐騙徐男財物,欠缺尊重他人財產觀念,且犯罪所得高達五億四千多萬元,為掩飾犯行還接連偽造房屋租賃契約,造成危害巨大。
廖女辯護人主張,廖僅國小畢業,智識水準不高,詐騙是因以債養債,請求院方依刑法五十九條減刑。但法院認為,該法條規定前提是情堪憫恕,就算宣告法定最低刑猶嫌過重才適用。本案詐欺金額高達五億四千多萬元,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。
相關影音